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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資訊
2009年二月世貿展 參展公約
第 一 條:
不在公共區域宣傳、張貼海報、散發傳單。
第 二 條:
不展示非代理或非經銷及未經參展登記之產品。
第 三 條:
不展示違反政府各項法律政令及未經參展登記之產品。
第 四 條:
不展示非進口之產品,經大會同意者除外。
第 五 條:
不在會場以擺地攤方式陳列或叫賣產品。
第 六 條:
不在會場公開標示實售價、促銷價等字句。
第 七 條:
不在會場現(當)場交付商品或以現金、期票現(當)場買賣產品。
第 八 條:
不轉讓攤位或於攤位內外標列非參展會員公司之名稱。
第 九 條:
使用音響或視聽設備時,音量不得妨害他人。
第 十 條:
不得在他人攤位或公共區域強邀或強拉參觀者。
第十一條:
會員不得於展覽期間在其他任何場所舉辦相關性質之活動。
第十二條:
攤位佈置在大會分配範圍內得自由發揮,但攤位界限若超出,以五公分為允許範圍。
第十三條:
開幕前需完成攤位佈置並陳列產品或目錄。
第十四條:
參展會員之工作人員若未依規定時間進場,大會不負該單位之安全及看管責任。
第十五條:
大會紀律組工作人員若執行職務時,應以禮相待並儘速配合,若態度惡劣、惡言恐嚇或施以肢體語言時,除按有關規則處置外,並得視情節加重處罰,參展會員之員工,配合及協助支援之人員違犯此條時,其責任由該參展會員負責。
第十六條:
未先與大會工程包商協調同意,自行僱工承裝或改裝、超裝佈置,以致引起會場安全問題及妨害展出進行,除負自行應負之責外,並按情節輕重加以處罰(例:水、火災、超載跳電、倒塌、利物割刮傷等)。
第十七條:
自行僱工裝璜會員,未依規定時間撤場拆除,其產生額外費用,由該會員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
除上述規定外,如有其他不當之行為,經大會紀律人員多數決認定者得予適當處罰。
第十九條:
如有違規事項經書面告發後,即予適度處罰,經書面告發30分鐘後未予改正,加重處罰;經第二次書面告發後,加倍處罰;拒不改正者,嚴肅處理。處罰標準如下:
1)沒入部份保證金
2)沒入全部保證金
3)停止參展資格一年
4)停止參展資格多年
5)永遠停止參展資格
6)1.2.3.4.5. 分項合併
第二十條:
本參展公約自紀律組於展前協調時,以書面公佈後即予生效。參展公司不得以不知情等情事違背參展公約條款,並以此對抗大會紀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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