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眼鏡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遵守政府有關政策,維護國家形象,促進眼鏡光學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蒐集先進國家光學資訊,促進有關資料在國內交流。
2.辦理進口眼鏡展示會。
3.抵制仿冒膺品,維護國家形象。
4.抵制眼鏡水貨,維護國家財政利益。
5.辦理會員專業進修教育。
6.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任務相關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團體會員:
凡從事眼鏡進口貿易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2.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五歲,有行為能力,具有經貿專業學識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3.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貿易、商事法律學識,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
4. 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業務推進,具有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之禮遇,由理事會酌情另訂。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1.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2.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1.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另置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2.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5.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6.會員公司停業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視需要設置,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本會現任之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或連續三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15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十萬元。
2.常年會費:新台幣一萬元,每年元月31日前一次繳納。
但新會員入會當年之常年會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下半年(7月至12月)入會者半額五千元。
3.會員捐款。
4.基金及其孳息。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一年三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台(81)內社字第8106592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五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34條。
九十五年元月十二日第八屆第七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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