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嚴禁兌現、找零! 營業人違規罰鍰最高面額5倍 (2008/11/24 14:06)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為執行「振興經濟新方案」中屬發放消費券部分,行政院今(24)日召開臨時院會,會中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在臨時行政院 會記者會上強調,消費券不可以兌現、找零,如違反規定,將處罰營業人交易面額的三至五倍罰 鍰。 針對民眾如何使用消費券,陳添枝表示,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規定,消費券使用範圍限於購買貨物、勞務,因此,只要屬於消費行為都可以使用。 此外,政院亦授權各相關主管機關另外訂出辦法規範,例如:消費券的發放方式與對象將交由內政部訂定,至於消費券存入銀行後營業人該如何兌換,則交由財政部來訂定。 而草案也規定消費券的使用限制,包括: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方式儲存金錢價值來使用。 陳添枝強調,如果違反條例,偽造、變造消費券將受刑法規範;如果將消費券兌換成現金,營業人將被處以交易面額三至五倍罰鍰。 更新日期:2008/11/24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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