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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黨定調 1/18發消費券!採統一發、個別領兩階段

府院黨定調 1/18發消費券!採統一發、個別領兩階段

(2008/11/24 20:42)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今(24)日召開臨時院會審議通過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並授權內政部訂定相關發放細節。內政部召開記者會指出,只要在條例公佈前出生就可以領取消費券,發放方式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兩階段進行。

內政部指出,行政院臨時院會今天上午已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但鑒於發放對象涉及戶政與移民事務,需較細緻設計規劃,所以授權內政部另行規定;另有關發放方式、領取的期間、地點,以及要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等問題,涉及執行細節,也授權內政部另訂辦法處理。

內政部於院會後立即召集該部民政司、戶政司、移民署、法規會與法務部矯正司等相關單位研商,初步擬定基本原則,內政部下午則召開記者會說明發放消費券的相關細節。

內政部表示,可領消費券的對象原則為「只要在本條例生效日,於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考量到這群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已實際上長久共同生活於這一塊土地上,也擬納入發放對象」。

內政部指出,本次消費券發放對象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香港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內政部表示,於本條例生效前已出生、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也可以請領消費券;萬一在本條例生效後,還沒來得及請領消費券不幸發生死亡事故,因為法定權利已發生,應該可以由繼承人請領。

內政部指出,發放方式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兩種。至於時間與地點則得試立法院何時審查通過本條例,因此,目前是將統一發放日期初步定於 98年1月18日,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以在內政部參考投開票所規劃的1萬4千多個「發券所」領取,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則在監獄或看守所 中領取。

內政部表示,個別領取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未來得及在1月18日到統一發券所領取者,待內政部整理名冊後,於過年後再向指定的郵局領取;第二種情形是,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將由戶政事務所於3月15日前統一造冊,送戶籍所在地的郵局,再於指定的期間內向郵局領取。

內政部指出,所有的發放作業至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就不再發給;已經發給,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

內政部表示,由於這項工作是全新的措施,過去也沒有可參考的案例,所有工作規劃都是以「簡政、便民、快速、安全」為原則,也由於發放作業非常繁鉅、龐雜,需要直轄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與熱心的村里長們共同協助推動辦理。


更新日期:2008/11/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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