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三月世貿展參展公約
第 一 條:不在公共區域宣傳、張貼海報、散發傳單。
第 二 條:不展示非代理或非經銷及未經參展登記之產品。
第 三 條:不展示違反政府各項法律政令及未經參展登記之產品。
第 四 條:不展示非進口之產品,經大會同意者除外。
第 五 條:不在會場以擺地攤方式陳列或叫賣產品。
第 六 條:不在會場公開標示實售價、促銷價等字句。
第 七 條:不在會場現(當)場交付商品或以現金、期票現(當)場買賣產品。
第 八 條:不轉讓攤位或於攤位內外標列非參展會員公司之名稱。
第 九 條:使用音響或視聽設備時,音量不得妨害他人。
第 十 條:不得在他人攤位或公共區域強邀或強拉參觀者。
第十一條:會員不得於展覽期間在其他任何場所舉辦相關性質之活動。
第十二條:攤位佈置在大會分配範圍內得自由發揮,但攤位界限若超出,以五公分為允許範圍。
第十三條:開幕前需完成攤位佈置並陳列產品或目錄。
第十四條:參展會員之工作人員若未依規定時間進場,大會不負該單位之安全及看管責任。
第十五條:大會紀律組工作人員若執行職務時,應以禮相待並儘速配合,若態度惡劣、惡言
恐嚇或施以肢體語言時,除按有關規則處置外,並得視情節加重處罰,參展會員
之員工,配合及協助支援之人員違犯此條時,其責任由該參展會員負責。
第十六條:未先與大會工程包商協調同意,自行僱工承裝或改裝、超裝佈置,以致引起會場安全
問題及妨害展出進行,除負自行應負之責外,並按情節輕重加以處罰(例:水、火災、
超載跳電、倒塌、利物割刮傷等)。
第十七條:自行僱工裝璜會員,未依規定時間撤場拆除,其產生額外費用,由該會員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除上述規定外,如有其他不當之行為,經大會紀律人員多數決認定者得予適當處罰。
第十九條:如有違規事項經書面告發後,即予適度處罰,經書面告發30分鐘後未予改正,加重
處罰;經第二次書面告發後,加倍處罰;拒不改正者,嚴肅處理。處罰標準如下:
1)沒入部份保證金 2)沒入全部保證金 3)停止參展資格一年
4)停止參展資格多年5)永遠停止參展資格 6)1.2.3.4.5. 分項合併
第二十條:本參展公約自紀律組於展前協調時,以書面公佈後即予生效。參展公司不得以不知情
等情事違背參展公約條款,並以此對抗大會紀律組。
2011年三月世貿大展參展注意事項
世貿眼鏡展 進、出場及展示時間
一 裝潢公司進場隔間 三月十四日、十五日 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參展廠商進場佈置 三月十五日下午一時至五時
◎出發前,請先向裝潢公司確認是否所屬攤位施工完成俾便佈置
二 展覽期間
參展廠商提前進場 三月十六日上午八時
展出時間 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
(暫定加班一小時、展出至下午六時)
參展廠商提前進場 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展出時間 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
參展廠商撤場 三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至六時止
三 展覽閉幕 (第一次參展的廠商,請注意撤廠時間)
裝潢工程拆除 三月十七日展後,當天下午五時半起至晚間十時止。
三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半後,為加班時段;凡
廠商逾時撤場,而致裝潢工程拆除時間超過
晚間十時,所產生之加班費,將自該參展廠
商繳交之保證金扣抵。
四、進、出場期間出入口:F區貨物出入口
五、請參展廠商進出場及展示期間配戴「工作證」以資識別。
六、世貿二館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廉路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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